青岛市市南区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250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风,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穆旭昌,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4)南民初字第1097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劲松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李志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禹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