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字第1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旭昌。
被执行人周晓娜,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晓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2执1168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徐春雷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