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字第1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旭昌。
被执行人周晓娜,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晓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2执1168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徐春雷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