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男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古田路16号1栋5单元602户。
法定代表人穆旭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213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本案本金人民币264837元,利息人民币76273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3元,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3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柳 林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一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