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9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4月22日、2021年7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该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3、2021年9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9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毅
审判员 肖 文
审判员 曹榕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永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