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2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春岐石材厂,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尹家村。
经营者:***。
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古田路16号1栋5单元602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春岐石材厂和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本院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账户的情况、证券、车辆、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等进行统查,只查到银行少量存款,金额太小不足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光
审判员***
审判员许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