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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202民初12608号 原告:***,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焰致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焰政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向***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3万元;2.判令***、***、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向***支付律师费3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21日,***、***、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借款15万元。***、***、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5万元,由***、***、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签字确认并加盖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公章。2013年3月17日,***、***、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又因经营需要,再次向***借款15万元,并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5万元,并经***、***签字确认。借款合同履行后,***、***、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仅支付利息2万元,其后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后经多次催要,***、***、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向***作出承诺,约定称:“1.拖欠***借款本金于2024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30万元,利息33万元。2.如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有权对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因诉讼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担。”现***、***、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约定还款日期届满,***、***、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主张的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辩称,对***所诉无异议,借款属实,利息约定年利率10%。 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未作答辩。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1年9月21日,***、***、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出具借条,载明“今借***人民币15万元”。 2013年3月17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人民币15万元”。 二、2024年5月9日,***、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2011年9月21日起,***、***、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借款30万元,年利率10%。截至2024年5月9日,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已支付利息2万元。承诺如下:1.拖欠***借款本金于2024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300000元,利息330000元;2.如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有权对青岛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因诉讼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青岛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还款计划加盖了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公章,并由***签字确认。 三、***为追偿本案欠款支付律师费3万元。 四、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成立于1990年12月28日,2019年6月28日吊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为***(持股比例60%)、***(持股比例40%)。 五、庭审中,***称***、***个人因公司需要向***进行借款,***两次向***、***个人支付现金30万元,每次15万元,并且***、***个人向***承诺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第一次支付在2011年9月21日现金支付,2013年3月17日以现金支付,支付地点在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办公室支付的。借条出具后,还过一次利息,具体怎么还的记不清了。***称记得有借款这回事,但具体支付方式记不清。两份借条没有约定利息,还款计划***并不知情,也没签字,对***没有约束力。***称钱肯定是收到了,如果没有拿到钱根本不可能出借条,但具体支付方式记不清了,只记得一次是现金,另外一次好像是转账,记不清了。还款计划是由***出具并加盖的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条及还款计划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案涉两份借条上签字,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在15万元的借条上盖章,***、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另出具还款计划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且庭审中,***、***均确认借款事实,故本院对***、***、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欠付***借款本金30万元予以确认。 关于借款利息及律师费,***、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对借款利息及律师费负担予以确认,故***主张***、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借款33万元、律师费3万元,后续利息自2024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律师费,且***未在还款计划中签字,故***主张***向其支付借款利息及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 三、***、青岛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借款利息33万元、律师费3万元以及后续利息(自2024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450元,由***与***、青岛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54.5元,由***、青岛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