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与某某、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1172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2月5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总官堂路**(耀盛大厦101、201-205、209、801-807室)。

负责人:梅斌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迎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安杨路**/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

负责人:黄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撤诉理由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