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

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嘉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5914号
原告: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安杨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河群,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州安泰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成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