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4849号
原告: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37859224。
法定代表人:纪平师,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91号蓝湾智谷4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1185615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