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检验检测产业发展中心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537859224,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村。
法定代表人:纪平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检验检测产业发展中心(加挂中日韩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化研究促进中心的牌子),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7021439594972XU,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
法定代表人:袁瑛政,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检验检测产业发展中心(加挂中日韩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化研究促进中心的牌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269.97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检验检测产业发展中心(加挂中日韩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化研究促进中心的牌子)应向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解国亮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537859224,,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村
法定代表人:纪平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检验检测产业发展中心(加挂中日韩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化研究促进中心的牌子),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7021439594972XU,,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
法定代表人:袁瑛政,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检验检测产业发展中心(加挂中日韩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化研究促进中心的牌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269.97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检验检测产业发展中心(加挂中日韩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化研究促进中心的牌子)应向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解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