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2564号
原告:青岛鸿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路中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58340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鸿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都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鸿基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青岛鸿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