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03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隋金璐,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崔恩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组织机构代码26459987—0。
法定代表人:孙百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隋金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曾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3)岚执字第714号,执行标的额34308.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始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决定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经本院做督促协调工作,被执行人***主动付清了全部款项34308.4元。2020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确认放弃其他迟延履行利息,并交纳了执行费500元,同时申请本案结案。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恢复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隋金璐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