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3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孙百友,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李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黄岛区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人民币11780元,其中发放申请人116138元、转执行费1642元,申请人申请结案,其他权利我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李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曲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