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4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栋,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波、魏勇,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亮、王贵明,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源头路23号D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百友,职务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王吉修,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吉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3元,退还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街道办事处。
审判长 高中日
审判员 孙 琦
审判员 安太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