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5)南执字第23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开发区。
被执行人青岛弘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盐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青岛弘海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1182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的标的物拍卖所得案款366425元,其中向申请人发放364060元,2365元转为本案执行费,剩余案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118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钱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