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9295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殊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506MEA479938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殊花园45幢(阳澄湖大道和夷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朱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一华,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0522931N,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6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祝丽新。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殊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中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迁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淑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殊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殊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谢淑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