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异3号
异议人: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工商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闵捷,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都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苏1282执48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48号裁定)。后新都公司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苏12执复108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48号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异议人新都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新都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海波
人民陪审员 陈永圣
人民陪审员 钱建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