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7964-7,住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闵捷。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2293-1,住苏州。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77595-5,住靖江市(工商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苏05民终3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9919856.96元,并赔付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利息、罚息人民币3015027.21元,以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用损失348000元;债权人有权对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靖江市合兴路与中洲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2145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9483元。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股权投资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1402.71元,予以冻结、划拨,收缴为本案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籍地、××居住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被××人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靖江市××××路(工商局西侧)的不动产(房产证号:**××72,010100039281),位于靖江市××××组的不动产(土地证号:靖国用(2004)第1**)的不动产,本院依法委托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2020年5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中止对该公司的不动产拍卖措施。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2020年9月18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多年不在此居住,现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年2020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82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赵浩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