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9某某与某某、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再9号
监督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1981年8月10日生,蒙古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丽新。
***诉***、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景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苏0506民初4173号民事调解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民(行)监【2019】3205060001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苏0506民监7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大地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丽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案中借贷双方无真实借贷合意,出借人亦未实际向借款人交付款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①***与***并无真实借贷合意。根据***、***向公安机关陈述,签订涉案《借款担保合同》、转账等均系基于他人指示,其二人对合同内容等均不清楚,***说法与案外人陆仁良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本案中出借人、借款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贷合意。至于本案中保证人大地景观公司,亦无为***债务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根据大地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丽新陈述,其并未签订涉案《借款担保合同》,对诉讼亦不知情。②***并未实际向***交付涉案借款。其调取的银行凭单显示,2016年6月8日14时05分,***向***转账500000元后,14时50分***取现500000元,15时24分,***又存款500000元,***、***取款、存款金额一致,交易操作时间间隔短,***亦未对存入宁波银行账户的该笔500000元款项的来源加以举证证明,且***供述,其与***之间并无经济往来。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向***转账500000元后,***又返还给***500000元,***并未实际向***交付500000元。③执行款去向亦能证实***与***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2016年10月20日***收到法院492276元执行款后,当天,***向费燕菲账户转账437876元,次日,费燕菲向陆仁良转账45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费燕菲、陆仁良、***的陈述能够证实,***将执行生效民事调解书取得的437876元执行款通过费燕菲账户转至陆仁良账户。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2016)苏0506民初4173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形,该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案件事实,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应对该民事调解书予以纠正。
***称,对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意见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建议的意见。
***辩称,对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意见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建议的意见。
大地景观公司辩称,同意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
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归还其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大地景观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地景观公司辩称,对***所述均无异议,希望协商解决。2016年7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一致确认***结欠***借款本息人民币508000元,此款***于2016年7月22日前支付人民币58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二)如***任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应加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可就被告全部未付之款项(包括未届履行期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大地景观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负担(此款***已预交,由***在履行最后一期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再审查明:2016年6月8日,案外人田王磊、***先后向***的宁波银行账户(账号:62×××96)存入500000元(其中田王磊为200000元、***为300000元)。同日下午14时05分,***从该银行账户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的工商银行苏州星湖支行(账号:62×××64)转账500000元。随后下午14时50分,***即从该工商银行苏州星湖支行账户支取现金500000元。接着,***宁波银行62×××96账户在当天15时24分被存入500000元(存入网点为园区分行营业部)。期间,***以出借人的身份与***(借款人)、大地景观公司(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向***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5天,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大地景观公司作为担保人盖章确认,但法定代表人祝丽新并未有签名。2016年6月20日,***即向本院提起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在本院组织调解时,***、***、大地景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艾兴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但郭艾兴向本院提交的大地景观公司授权委托书上亦仅有大地景观公司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祝丽新的签名。2016年8月2日,***依据(2016)苏0506民初41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提取大地景观公司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500000元。2016年10月20日本院扣除执行费后退付***492276元,***收到前述款项后即向案外人费燕菲(陆仁良员工)转账437876元。次日,费燕菲向案外人陆仁良(***老公)转账450000元。2019年8月21日,祝丽新向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其作为大地景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认识***,也未为***向***的借款提供担保,更未委托郭艾兴律师进行诉讼,***诉***、大地景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是虚假诉讼。同时提交举报材料,称案外人陆仁良借用大地景观公司资质投标,并向苏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500000元保证金;但大地景观公司的基本账户因债务纠纷而被法院冻结,致500000元投标保证金如退回其基本账户,也面临被法院执行划款。陆仁良找到其,其也不知如何处理,便打电话给田王磊咨询。田王磊到公司后,让其与陆仁良的会计离开。之后,***与***签订虚假借款担保合同并由***临时汇款,田王磊利用处理其公司债务掌握公司印章的机会在担保人处加盖公司印章。之后,***起诉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达成调解协议,再通过法院执行扣划。
再审另查:①***于2019年9月10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其老公陆仁良经营的苏州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与大地景观公司有合作,合作方式为大地公司将中标的工程分包给苏州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做。2016年6月某天,陆仁良让其到大地景观公司去签个字。2016年6月8日,其到了大地景观公司,接待其的男的给其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上的出借人***其不认识,就粗略地扫了一眼,没看清具体内容就签字了。接着,其就被带到楼下的工商银行,过了一会其收到短信显示其工商银行账户上转入500000元;之后,跟其一起去工商银行的男的让其将钱转到***账户上,其在电话向陆仁良确认,其老公让其把这个500000元转还给***。当时应该是在银行柜台上填了一个单子,具体做的是什么业务记不清了。其签完字回去后,其问陆仁良怎么回事?陆仁良让其不要管。其因此也就没多问。过一段时间后,陆仁良让其一起前往吴中法院参加诉讼,到了之后其未说话,都是律师说的,法院让其表态时,其也都是听律师的;②***于2019年9月17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其与田王磊原系夫妻,于2017年离婚;2016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田王磊以有朋友向其借钱为由让其转账500000元;其于是从宁波银行卡转出款项,转给什么人其也不知道。钱转出后,其就问田王磊怎么没有欠条?几天后,田王磊就给了其一份借款合同,其也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转出没多久,田王磊就让其开车接他去拿钱;田王磊当时给其500000元现金,随后其就在园区的宁波银行存款;当时,其问田王磊钱是哪来的,田王磊说是别人还给他的,其也不知道是谁还的。几个月后,田王磊让其随他去法院,说对方没有还钱;后,法院进行调解,对方把钱转到我卡上共计49万多元;收到后田王磊又让其转430000元给他人,给谁不记得了;③陆仁良于2019年9月10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其与妻子***一起开办苏州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其与大地景观公司老板祝丽新有经济纠纷,祝丽新欠其3000000元左右;本来祝丽新想把公司卖给其,但因祝丽新还与他人也有经济纠纷,所以公司不能转让;于是,祝丽新提出公司还在运转,还可以正常投标,但拿不出在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交的500000元保证金,让其借500000元垫付,接到标后其就是优先的实际施工方。其同意后就把钱转到大地景观公司账户上。后因大地公司有其他经济纠纷而无法再投标,其也就接不到工程,于是想把500000元要回来。祝丽新没有那么多钱且保证金一旦拿出来也会被法院扣下来,等于其也拿不到钱。于是,祝丽新就介绍了田律师给其,并称大地公司的业务都找他谈。田律师又让其找郭艾兴律师想办法把500000元押金弄出来。郭艾兴律师又介绍了***给其,说找***借钱并以大地景观公司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的500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再由***到法院起诉,法院把该保证金判给***,再由***把钱给其。具体是让其以妻子***的名义去借钱,***将钱转给***过桥制造其向***借款的假象以方便通过诉讼把500000元保证金弄出来。也即是通过***在宁波银行账户向***工商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取现后将款项直接还给***;当时,***与***还写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并盖了大地景观公司印章(印章如何盖上去的,其不知晓)。一周后,***以借款担保合同起诉***、大地景观公司。法院就将大地景观公司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500000元保证金给了***,***收款后汇款450000元给其公司的资料员费燕菲,再由费燕菲将钱转到其账户,其中扣掉了10%的利息及顾问费;④费燕菲于2019年10月22日接受公安调查时陈述:陆仁良是其公司的老板;其在陆仁良的公司主要负责招投标工作。2016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其在公司上班时接到陆仁良的电话,让其提供其个人的银行卡卡号,说有用;其挂完电话后就将建行卡拍照给了陆仁良;几天后,其账户就收到一笔450000元的转账并依陆仁良的指示将款项转账至陆仁良的民生银行卡上。
再审庭审中,***、***、祝丽新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上述笔录内容无异议。
再审另查明,***收到法院执行款后截留的54400元,一直留在其卡上,没有其他去向。为此***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回转。
本院再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借款人***之间互不相识、无借贷合意,却按照各自丈夫的要求,为达到取回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500000元投标保证金目的,签订借贷500000元的《借款担保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制造交易记录,而实际取现还款未有钱款交付事实,故***、***之间的借贷关系不符合民间借贷合法要件,借款合同无效,则大地景观公司为此合同所作出的担保亦无效。***、***在各自丈夫授意操控下以该《借款担保合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并积极应诉,其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案件事实的行为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判和执行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确为虚假诉讼,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苏0506民初4173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建新
审判员  吴明燕
审判员  姜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