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7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珠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506MEA479938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珠花园45幢(阳澄湖大道和夷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汤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一华,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0522931N,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6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祝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迁让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租地块即阳澄湖苗圃内的苗木迁移,并将土地恢复平整;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悬珠社区居民委员会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具体计算方式为:按53675元每年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将承租地块内的苗木迁移,并将土地恢复平整之日止;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珠社区居民委员会测绘费29700元;四、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悬珠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022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电子送达的邮件已签收,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19日、2022年3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微小,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关联案件中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二辆,其中苏E×××**的车辆已注销,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实际处置意义。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
4.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12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四、经查询关联案件,案外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苏州绿福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祝丽新、陶建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5)苏中商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377632.60元,并支付违约金2746060.68元(暂计至2016年1月26日)及之后的违约金(以代偿款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3200元;三、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19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清单见附件一);四、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靖国用(2004)字第135号土地使用权和靖房权证城字第**房屋所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扣减前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利范围后的余额分别在最高抵押额度109万元和7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在23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苏州绿福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祝丽新、陶建生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苏州绿福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祝丽新、陶建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的附件一为:阳澄湖苗圃、靖江苗圃、唯亭苗圃。
2018年7月,案外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05执恢40号。该案执行程序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澄湖苗圃和唯亭苗圃的苗木进行拍卖、变卖。2018年10月9日、10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二轮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此后又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2月18日进行了变卖,也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案外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该案执行中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案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张泾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事项之一“强制被申请人将阳澄湖苗圃内的苗木迁移,并将土地恢复平整至可种植稻麦的标准”,但该执行事项相应的地块上苗圃上苗木设定有案外人抵押物,且上述抵押物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后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如本案强制迁移上述地块上苗木,并将土地恢复平整,将直接影响案外人抵押权人及产权人利益。经本院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撤回了该项执行请求,表示暂不要求本院执行该项执行请求,与案外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确定方案后,再向本院就该事项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五、2022年3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3月30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34325.00元及继续占有使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34325.00元及继续占有使用费。本案执行费10243.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撤回了要求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将阳澄湖苗圃内的苗木迁移,并将土地恢复平整的执行请求。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