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0522931N,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21282000013616,住所地靖江市(工商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苏1282民初4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欠**代偿款本息合计4004046元,约期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余款3804046元约期于2019年8月30日前付清;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若三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可立即申请执行下欠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38832元减半收取19416元,由三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州路的不动产,本院(2018)苏1282执924号案件正在处置上述不动产,处置完毕本案依序参与分配。
4.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民初4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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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赵浩平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