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绿福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绿福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55872654F,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陆志豪,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0522931N,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21282000013616,住所地靖江市(工商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绿福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苏1282民初4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绿福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代偿款本息合计179.8万元,约期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20万元,余款159.8万元约期于2019年8月30日前付清;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大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新都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若四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可立即申请执行下欠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22881元减半收取11440.5元,由四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亦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靖江市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与××路交叉口西南角房屋,本院已查封并于另案处置中,处置完毕依序参与。
4.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民初4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浩平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