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普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2489号
原告:叶晓光,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杜万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普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鲁栋,总经理。
被告:鲁栋,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山东普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鲁栋,董事长。
原告叶晓光与被告潍坊普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鲁栋、山东普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叶晓光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晓光撤回对被告潍坊普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鲁栋、山东普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0元,减半收取计6165元,保全费4870元,由原告叶晓光负担。
审判员  曹凤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