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店子镇老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7702384K。
法定代表人:单连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康佳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887931。
法定代表人:单连忠,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XXXXXXXX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228.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