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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99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佳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佳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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