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99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佳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佳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