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顺天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黄河路东段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06995599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三层306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顺天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青岛高新城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525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52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焦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