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400号
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288Y。
法定代表人:李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城投大楼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77111485U。
法定代表人:王仲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尾号为5161的银行账户10246769.28元。对于该申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尾号为5161的银行账户10246769.28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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