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洪伟,上海段河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城投大楼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77111485U。
法定代表人:王仲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360797.49元,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7民初9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金融资产、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作相应线下控制。
经调查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轮候)。
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46套住房及土地等不动产进行了查封,但均系轮侯查封,且有设立在先的抵押登记。
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绿寰生态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等进行了轮后冻结。
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对都匀经济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冻结。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作永
审判员  周 刚
审判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汤光辉
书记员  唐琦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