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5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白俊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城投大楼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仲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航,贵州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玉,贵州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保全费5000元,由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24 076元,减半收取12 038元,由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6 455元,减半收取38 227.5元,由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
076元,减半收取12 038元,由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慧慧
审 判 员 白 松
审 判 员 王军华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助 理 孙春玮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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