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529号之一
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城投大楼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77111485U。
法定代表人:王仲兴,职务:董事长。
青岛浩策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欠缴案件受理费,本院民商生态审判团队于2021年2月2日已将本案移送执行追缴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黔27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投资权益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作永
审判员  周 刚
审判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执行员  汤光辉
书记员  唐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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