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6527号
原告:贵州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8号,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755395709G。
法定代表人:郝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系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洸,系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蔟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都凯大道北侧贵州龙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OMA6E5XUX91。
法定代表人:薛朱亮,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阳,系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甫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城投大楼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77111485U。
法定代表人:王仲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桥,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广州省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贵州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筑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3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福杰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
法官助理卢思彤
书记员卢思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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