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49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青岛西海岸易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碧雪春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909927XA。
法定代表人:魏玉志,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6日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002.5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扣划217505元,转执行费3050元,付给申请人214455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