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4081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红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909927XA。
法定代表人:魏玉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锡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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