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孙科业、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恢469号
申请人:孙科业。
被执行人: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XXXX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光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姗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