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251号 申请人: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红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909927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存款5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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