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251号
申请人: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红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909927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存款5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