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1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被执行人: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与青岛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4月12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2017年4月16日向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