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3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镇西河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18060977C。
法定代表人:吴清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B609915714。
法定代表人:杨廷界,该社区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鲁0214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24836元,扣缴执行费11836元,剩余案款1913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2019)鲁0214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翠翠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安刚
书 记 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