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镇西河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18060977C。
法定代笔人吴清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乃央,系该社区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额为79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5788元也全额扣除,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慕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