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6751号
原告: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镇西河套村。
法定代表人:吴清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雯君,山东森嵘(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山东森嵘(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律适用有所变化,本案属于可裁定驳回的情形,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本院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