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13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嵘(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小涧西村。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3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36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