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靖边县工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朱天赐,西安正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利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24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某公司,地址:陕西省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被执行人钟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99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3412。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公司、钟某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陕0824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说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 202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某公司、钟某某、朱某某的各项财产信息及工商注册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某公司、钟某某、朱某某在有少量存款外(已采取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某公司、钟某某、朱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

3、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某公司、钟某某、朱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西安某公司、钟某某、朱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靖边县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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