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6846号
原告:青岛洋光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连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伟伟,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董事长。
原告青岛洋光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洋光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洋光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牟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