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1民初255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千家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安恒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贵州隆筑宜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审理中向本院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价值10,373,515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沪0101民初255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部分财产。现申请人以撤回起诉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轶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