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814号
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2021年1月15日,原告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