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1802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8民终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9286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执行费11947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现通知双方,本案执行完毕。
承办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