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8民初735号
原告:夏县东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县新建南路(鼓楼家俬内)。
法定代表人:卫莉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有狮,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县瑶峰镇南关村37组中巷25号。
原告夏县东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有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夏县东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县东瑞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县东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县东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月 德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皇甫苏丽
书 记 员 庞 佳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