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执2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系两原告共同委托),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新,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周云,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云。
被执行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
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久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
原告***、***与被告马新、周云、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8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马新、周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6月18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206000元)。二、如被告马新、周云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苏州市葑门路3号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2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马新、周云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3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1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188元,由被告马新、周云、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马新、周云、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2019年6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马新、周云、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2019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马新名下4财付通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03元、862.72元、0.63元、1.92元,冻结被执行人周云名下1个银行账户、2个财付通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51.49元、10.12元,冻结期限均为1年,因实际控制金额少,不具有扣划价值。
3、2019年7月4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苏E×××××、苏E×××××、苏E×××××车辆4辆,查封期限均为2年,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另有车牌号为苏E×××××、苏E×××××车辆2辆,注册日期均为2007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苏E×××××车辆2辆,注册日期分别为2006年4月18日、2005年12月28日,上述4辆车辆因注册日期已超过10年,不具有查控价值。被执行人马新、周云、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19年6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于2019年1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新、周云名下位于苏州市××区××路××幢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葑门路××号不动产。2019年1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新名下位于苏州市××室、天××室、××村××室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郭巷街道××村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3年。本院在另一案件的执行中,已处置被执行人马新、周云名下位于苏州市××区××路××幢不动产,因该不动产有两个抵押权,两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款项移交首先查封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分配。其他不动产的查封,因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已致函首先查封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账户及车辆、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到期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2019年8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6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朱永剑对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6、经查询关联案件信息,本案的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的债务未能履行,该些案件中已有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9年12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09018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建华
审判员 吴华周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