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民初8656号
申请人:徐永锋,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人:俞菊珍,女,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马新,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2228712X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622000X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18571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久盛路**。
法定代表人:马新,经理。
申请人徐永锋、俞菊珍与被申请人马新、**、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永锋、俞菊珍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新、**、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0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马新、**、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0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贾建平
审判员 章 勤
审判员 徐苏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