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42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时代广场24幢。
负责人徐腊梅,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久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
被执行人马新,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马博,男,199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周云,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朱美仙,女,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陈昆荣,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谢华华,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万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五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华华。
被执行人苏州广贤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办公大楼六楼办公室603室。
法定代表人朱美仙。
被执行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
被执行人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云。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新、马博、周云、朱美仙、陈昆荣、谢华华、苏州万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广贤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116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549966.27元,并偿付截至2018年11月14日的罚息97124.43元、复息511.58元,以及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5549966.2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罚息;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80852元;马新、马博、周云、朱美仙、陈昆荣、谢华华、苏州万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广贤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新、马博、周云、朱美仙、陈昆荣、谢华华、苏州万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广贤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苏州万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昆山市××镇××路××号××室(所有权证号:××××××,他项权证号为:昆房他证玉山字第××号)、昆山市××镇××路××号××室(所有权证号:××××××,他项权证号:昆房他证玉山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3228100元、62226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苏州广贤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昆山市××镇××路××号××室(所有权证号:××××××,他项权证号:昆房他证玉山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35249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7599元,由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新、马博、周云、朱美仙、陈昆荣、谢华华、苏州万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广贤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新、马博、周云、朱美仙、陈昆荣、谢华华、苏州万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广贤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义务人支付5886053.28元及相应利息,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执行他72号执行裁定,将上述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5886053.2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683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19年10月11日、8月24日、9月10日、9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财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查封被执行人谢华华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马新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马博名下苏E×××××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为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将本案执行款98842.38元一并移送本院,执行中,本案扣划被执行人朱美仙执行款2634164元、马新执行款541.44元、马博执行款30610元、谢华华执行款52274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56830元后,剩余执行款2759601.82元可退付申请执行人。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路××号不动产、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村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新名下位于苏州市××街道××室、××区××街道××室不动产;轮候查封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路××号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有待首封案件处置完毕后分配。
4.另查明,本案审理中查封被执行人苏州万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昆山市××镇××路××号××室、××室、昆山市××镇××路××号××室不动产。
5.2020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9)苏0506执4257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州万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山市××镇××路××号××室、××室、昆山市玉山镇××路××号××室不动产。
6.本院对昆山市××镇××路××号××室、××室、××室不动产进行评估,其中××室评估总价3378300元、××室评估总价3093800元、××室评估总价5963800元。
7.嗣后,本院将昆山市玉山镇××路××号××室、××室、××室不动产置于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其中昆山市××镇××路××号××室以最高价1891848元成交,扣除拍卖辅助机构费用3000元、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税费101443.37元,剩余拍卖款1787404.63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昆山市××镇××路××号××室、××室不动产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正在变卖中。
8.2020年6月,本院至各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9.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苏0506破申36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权利人朱永剑对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10.2020年9月27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4547006.45元(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759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不动产有待参与分配、车辆未实际扣押、执行到4547006.45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