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恢4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系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新,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
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久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新、**、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508民初86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8执恢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玮
审判员 章 勤
审判员 顾建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伟秀